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20321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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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29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8〕106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时、科学地开展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认定管理程序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现途径
1.县、乡、村三级日常巡查排查;
2.发生灾情、险情报告;
3.专业地质单位调查;
4.其他途径。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认定
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后,由县国土局联合所在乡镇(街道)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踏勘。
1.经现场踏勘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规模小、危害程度低、受威胁人数少,处置方式简单、排险治理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排险,排险项目资金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完成应急排险并通过县国土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联合验收后,该地质灾害(隐患)点视为排除[不认定为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2.经现场踏勘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受威胁人数较多,且地质环境较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内群众撤离等应急工作。所在乡镇(街道)、防灾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该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认定。根据专业机构的调查认定成果和专家论证意见,确认为需要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的,由县国土局牵头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县国土局要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数据库,将新点纳入日常监管,并上报市级、省级国土部门。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管理
1.认定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后,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管理。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责任单位(个人)承担治理责任;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销
地质灾害隐患点通过实施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消除威胁并通过验收后,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进行核销。
二、调查要求
从事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工作的专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受委托调查认定工作的专业机构需提交调查认定报告,由县国土局组织专家对提交的调查认定报告进行论证。
提交的调查认定报告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特征、形成机理、现状稳定性及发展趋势分析、危险区及危害对象的划定);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特征;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分析评价,危险区范围划定;
(四)地质灾害的致灾原因及责任主体认定;
(五)应急处置措施及防治建议。
三、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现场处置、受灾群众人员转移、避灾安置、辖区内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的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切实做好项目立项报批、应急排险与工程治理防治(业主)、安置户资格审查、乡镇安置小区(点)建设、原住房面积核实拆除、原住房拆除后的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全县地质灾害点避让搬迁工程的政策研究、避让搬迁规划、计划安排、不动产权证办理、工程治理防治规划、搬迁安置用地保障等工作。
县发改局: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治理项目的立项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避让搬迁安置、应急排险与工程治理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农办:配合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共同负责补助资金的核定和发放。
四、适用范围
云和县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认定管理,适用本文件。
附件:云和县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审查表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