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20157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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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8〕13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18—0020 |
有效性: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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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质高效生态精品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努力把绿水青山蕴含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金山银山,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做强优势产业,彰显云和特色
第一条 做强雪梨产业
1.新建早中晚熟雪梨基地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200元/亩的补助,按600、400、200元/亩的标准分三年兑付。
2.对现有荒芜梨园进行品种或清园补植改造,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按500、300、200元/亩的标准分三年兑付。
3.鼓励雪梨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抚育改造,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元/亩的补助,新建基地需满3年方可申报。
4.实施雪梨基地防风棚架或防鸟设施建设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两项联建的,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新建冷库的,给予400元/立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5.有序开展古梨树保护管理工作,经申报单位实施后达到要求的,给予400元/株的补助。
6.加强云和雪梨种质资源保护,建设种质资源圃,通过选育选优等模式,培育优良品种。
第二条 做大茶叶产业
1.新建茶园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含连户)的,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2.实施原有低产低效“老茶园”换种改植,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600元/亩的补助。
3.新建茶叶育苗基地面积达3亩以上,且亩育苗20万株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
4.通过省级标准化名茶厂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发展油茶产业
1.在年度计划内对油茶良种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抚育改造,且连片面积达30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油茶资源丰富的行政村,以村集体统一申报油茶低产林改造项目的,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2.在年度计划内新建良种油茶基地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不含垦造耕地新建基地);优先安排油茶资源丰富的行政村,以村集体统一申报油茶残次林预植更新项目,补植良种油茶容器苗的,给予6元/株的补助。
第四条 做深食用菌产业
1.新建代料黑木耳基地连片(含连户)达3万棒以上的,给予0.3元/棒的补助;新建红托长裙竹荪、灵芝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分别给予1500元/亩、2500元/亩的补助。
2.重点支持食用菌即食食品、饮品等深加工项目建设,全力推进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条 振兴蜜蜂产业
1.新增蜜蜂养殖存栏20箱以上的,给予200元/箱的补助。
2.成功创建省级以上中蜂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新组建中蜂养殖新型农业主体,且中蜂饲养量达500箱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常年饲养量达100箱以上、年度累计为非主要蜜源植物授粉面积超过1000亩,且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发展生态畜牧业
1.常年存栏牛20头以上、羊40头以上、兔3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补助。
2.利用林地、果园、茶园等放养生态家禽,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3.从一级以上种畜场引进种公猪、能繁母猪、种公羊的,分别给予每头2000元、500元、1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鼓励发展中药材产业
1.新发展黄精、浙贝母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分别给予800元/亩的补助;新发展元胡、温郁金、新浙八味覆盆子(药用)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分别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2.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新发展铁皮石斛活树附生栽培连片面积达2亩以上的,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种植多花黄精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
3.对能形成全产业链发展但未列入扶持政策的中药材(保健品)种植基地给予专项补助,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八条 鼓励发展生态渔业
在池塘、稻田新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
第九条 鼓励发展蔬菜产业
种植蔬菜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在海拔600米以上种植高山蔬菜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
第十条 鼓励发展山地水果产业
新建桃、杨梅、白枇杷、甜桔柚、猕猴桃、百香果等水果基地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按500、300、200元/亩的标准分三年兑付。
第十一条 扶持发展林业种苗产业
扶持林业用苗苗圃建设,采用裸根育苗(含移栽苗木)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采用容器育苗的,给予0.3元/株的补助。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1.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制度,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重点保障主导产业或新兴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用地供给,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政策倾斜。
2.通过租赁形式取得加工场所(厂房),且通过SC认证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50%的补助。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和营销
1.对在大、中城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云和农产品营销门店,主营云和特色农产品,经营门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县域公共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补助,省会城市补助5万元,地级城市补助3万元。
2.由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政府主办的农产品展览展销会的,对参展企业按照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3000元、省外国内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县政府批准赴境外参展的,摊位费少于10万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0万元的,限额补助10万元;参展人员生活费、交通费,亚洲地区补助2万元/人、其他地区补助(含西亚地区)3万元/人,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来料加工业参照执行。
3.新入驻国内外知名营销网站(天猫、京东、淘宝等)的农产品电商,农产品销售额在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设备购置费5000元。电商年销售农产品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4.鼓励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丽水山耕”和县域公共品牌,相关扶持政策按照云政办发〔2017〕68号文件执行。
二、拓展农业功能,推进农文旅融合
第十四条 重点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1.有计划创建农文旅融合示范园(点),整合资源要素,有序推进创建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产业基础扎实的农场、农庄、蜂旅融合观光点等中小微田园综合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创新机制,融通资源要素,破解难题,合力保障农旅融合项目用地。
3.农文旅融合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立项,对列入实施计划的农文旅融合项目,给予规划、方案设计等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森林康养休闲旅游产业
1.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特色小镇、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森林人家,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的奖励。
3.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旅游小镇(4A)、森林特色小镇、林业体验园、森林人家特色村、“植入森林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4.同一年度获得两个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一称号命名的,按高层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由低层级晋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奖励补差。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农家乐(民宿)规范提升发展
1.农家乐(民宿)被评为3、4、5星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低星级农家乐(民宿)升级为高星级的,按升级后奖励补差。
2.农家乐(民宿)被评为标杆、精品“云和云居·六头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精品“云和云居·六头民宿”升级为标杆等级的,按升级后奖励补差。
3.新增农家乐(民宿)客房按标间3000元/间、单人间2500元/间、套间4000元/套的标准给予补助;多人间(3人及以上)客房按标间标准给予补助。
4.重点扶持省、市级农家乐(民宿)特色乡镇、集聚村、精品村、精品示范区、农家乐(民宿)产业带(集聚区)、特色点创建项目的农家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达不到集聚村要求,但连片3户以上的农家乐(民宿)聚集点,给予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5.在农家乐(民宿)设置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营销网点的,按照面积20平方米以内、20-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6.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的农家乐(民宿),必须充分融入云和雪梨文化元素;农家乐(民宿)集聚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梨树作为绿化、美化的重要树种。
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农事节庆活动
按计划开展各类农事节庆活动,视活动规模和效果每场给予2-5万元不等的补助。
三、坚持高质高效,强推质量兴农
第十八条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1.首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个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首次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正常续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每个产品分别奖励0.5万元、1.5万元和2万元;成功申报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个奖励30万元。
2.鼓励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一证一码),创建达标的,给予2 万元的奖励。
3.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个标准奖励 1 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生态精品农产品参与评比活动
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优质奖,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获得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优质奖,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
第二十条 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1.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选育单位或个人5万元的奖励;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新技术,给予完成单位或个人3万元的奖励。
2.农业经营主体与大专院校合作创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省级认定的每个奖励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每个奖励5万元,通过县级认定的每个奖励2万元。由低层级晋升为高层级的,按升级后奖励补差。
3.农业项目获省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市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县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万元、0.7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各级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比照政府奖项降一级别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大力提升农业设施装备应用水平
1.对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的先进机械进行补助,进入省购机补贴和新产品目录的,按中央补贴资金1:1的标准进行叠加补助。
2.引进首台(套)技术含量较高的农业机械的,按购置价格的6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购买使用本县生产的商品有机肥,具体推广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供肥企业资质要求等,按照年度推广补助实施方案执行。
四、培育新型主体,增强发展后劲
第二十三条 大力实施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1.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生态精品)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 10万元、6万元、2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奖励。
3.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市级(生态精品)示范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 万元 、0.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省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林)场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
4.通过省级认定的生态循环(绿色)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的奖励。
5.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建工作,经主管部门认定,对牵头完成组建的核心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6.被认定为县级农(林)创客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继续扶持来料加工业发展
1.村集体积极发展来料加工产业,固定加工场所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固定从业人员达20户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年支付加工费 20 万元以上的经纪人,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按年支付加工费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五、创新体制机制,激活要素融通
第二十五条 有序推进荒芜耕地翻耕、复垦
生产基地、农文旅融合项目建设涉及荒芜耕地的,将翻耕、复垦列入项目扶持环节,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创新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
建立村集体承担向农户流转,再由村集体转包给经营业主的工作机制。流转面积达5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2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村集体200元/亩的流转工作经费补助。
六、其他
组建“一事一议”工作小组,由县府办农口副主任任组长,县农办(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旅委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一事一议”事项由主管部门提请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同一项建设内容,已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策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造价审核费由主管部门承担。本政策中“农业”涵盖农、林、牧、渔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木制玩具产业不列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条款政策解释以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是本政策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行政效力。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8年新实施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