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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200/2018-2209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8-09-07
文号: 云人社〔2018〕11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13-2018-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云和县人力社保局  来源: 云和县人力社保局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8-12-20 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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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18/12/20/art_1229382552_1690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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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解决我县部分行业的用工难题,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在我县县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未享受机关事业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除外),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

周岁,在继续就业期间允许其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

二、参保流程

1.参保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向县社保局申报。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在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劳动报酬如实申报,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参照丽水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标准核定(2018年我市公布的月缴费基数标准:低于 3150 元的按 3150元核定;高于15750元的按 15750 元核定)。

三、责任主体

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用人单位应承担审核责任,对超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因用人单位审核不严,将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由此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待遇享受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其他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在参保征缴系统内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用人单位应按征收品目对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及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分别进行申报缴费。

六、其它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和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和县税务局

2018年9月6日


附件:关于试行超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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