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00/2018-2209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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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07 |
《关于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 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已于2018年9月6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 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出台背景
我县的传统主导产业是木制玩具行业,在我县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玩具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广大进城务工农民的提供了稳固的创收平台,为我县实施小县大城战略贡献了不可或缺的力量。据统计全县木制玩具企业参保414家,参保人员6476
人,木制玩具行业从事玩具生产的主力军都是年龄在45岁至60岁之间的女性,40岁以下的年轻人绝大部分不愿意从事玩具行业生产。因此,我县玩具行业工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我县玩具行业企业已连续多年在县人大、政协两会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解决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为解决我县部分行业的用工难题,我县研究制定了《关于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关于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在我县县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未享受机关事业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除外),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在继续就业期间允许其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
二、参保流程
1.参保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向县社保局申报。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在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劳动报酬如实申报,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参照丽水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标准核定(2018年我市公布的月缴费基数标准:低于 3150 元的按 3150元核定;高于15750元的按 15750 元核定)。
三、责任主体
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用人单位应承担审核责任,对超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因用人单位审核不严,将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由此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待遇享受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其他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在参保征缴系统内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用人单位应按征收品目对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及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分别进行申报缴费。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