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03173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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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2-10 |
一、《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县制定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上级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现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在总结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从2018年起在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云和、青田和遂昌同步被列为2018年全省30个试点县;同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12号)要求,要通过优化编制管理、完善激励制度、改革补偿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和促进医防整合等方法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层卫生发展需要。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受“地域相对广,人口绝对少”等因素影响,自建院以来,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相对较差,先后经历了集体所有工分制、业务提成计薪制、保本吃利承包制等发展改革,虽然在2009年全面实施新一轮医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后,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加大了保障力度,并建立了相应的绩效激励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却不同程度出现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基本医疗功能逐渐弱化等现象。通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行以财政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资金补偿模式,在巩固保基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绩效激励制度,强化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以数据论绩效的转变,并逐步建立起“重绩效、强管理、肯卖力、满意度高”运行新机制,可更好地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基层卫生发展。
(三)服务对象需求。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分级诊疗制度、医保支付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的深入实施,人民群众尤其是居住在乡镇农村的老年人、慢病患者希望能就近享受到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防治结合、全程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通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间的工作当量比例,可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基本医疗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等的诊疗能力,并以此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防融合,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服务,全面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二、制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我县制发《实施意见》主要以下面文件为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12号)
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4〕71号
5.《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测算指导方案》
三、我县开展补偿机制改革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我县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与积极性,并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我县的《实施意见》坚持了哪些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1.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工作任务,落实财政保障职能,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2.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原有财政补偿存量进行调整,并给予适当的增量引导,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3.强化绩效挂钩。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挂钩。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性方向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偿实行“保一块,买一块”形式,具体是如何实施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其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
1.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1)基本建设发展等项目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含修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租赁等)、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培养等专项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管理,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的规定按期拨付。
(2)基本人员经费补助。主要包括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和按文件规定基数缴纳的“五险二金”单位缴纳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乡镇工作补贴、退休人员(含改制人员)和遗属参照全额事业单位可享受政策的生活福利补贴等,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奖、按规定享受的津补贴等由财政予以适当保障。
(3)政策性补助:对因地理偏僻、服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足部分纳入财政专项补助;对符合规定配备的编外人员薪酬实行动态调整,逐步实现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并纳入财政专项补助。
2.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
3.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
4.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医保(个人)付费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扣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与基本人员经费后)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准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计算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
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与原运行补助政策和上级有关村卫生室补助政策有效衔接的基础上,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原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以后根据其工作职能、服务能力等发展情况,逐步实现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质同价购买。
六、我县对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实施意见》对我县开展改革提出四点具体要求:
1.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强化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总体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2.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
3.强化绩效考核。由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配套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
4.加强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提升推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打下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