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行政许可
索引号:002655668/2018-03860     发布机构: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0-09 08:44:59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县安监局行政权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 

序号

字 

具  体 内  容

1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2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3

实施主体

云和县安监局

4

对象范围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5

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6

收费/处罚情况

不收费

7

收费/处罚依据

8

受理时间

工作日

9

法定时限

25个工作日

10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注:(1)聘请专家审查所需时间(原则上3工作日),及企业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间之内。(2)延期换证的,在原许可证截止日之前办理完毕,不受2工作日所限。

 

11

受理条件

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章

 

12

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领、延期换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仓储经营或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包括汽油加油站),还应当提交以下7-12项材料: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9、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需提交本项材料)

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需提交本项材料)

11、安全评价报告

12、地方加油站由中石化、中石油租赁经营的,提交双方租赁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二)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备注:1、各材料均一式1份。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窗口受理时须查验相应的原件,未提交原件或经查验两者不相符的,不予受理。     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①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②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③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④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⑤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⑥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化的。     3、经营方式分为三种: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等。仓储经营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带储存经营指除经营店面外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经营行为;不带储存经营指批发无仓储经营和店面零售经营。     4、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5、按照“全国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部署,从2013年5月1日起,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要纳入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内容。具体要求见《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69号)。

 

13

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领、延期换证

1、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意见。

3、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意见。

4、送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

1、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3、送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4

办理流程图

 

15

咨询渠道

县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5128673

16

受理地点

县行政审批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17

受理地址

县行政审批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18

网上受理

县行政审批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19

网上查询

 

20

监督措施

监督电话:(0578)5126992

21

事项说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