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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5668/2018-20067 主题分类: 安全
发布机构: 安委办 成文日期: 2018-10-26
文号: 云安委会〔2018〕4号
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云和县安监局  来源: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 张福荣  发布时间: 2018-10-26 16: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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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浙安委〔2017〕13号)、《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丽安委会〔2017〕40号)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县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安委会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安委会下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安委会)。专业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业安委办),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他部门全力做好配合。 

第六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县安委会和所属专业安委会的监督、指导。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在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落实好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二章  成员单位组成及共同职责 


第七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属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未经审批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机构资质审批及管理。 

(七)依法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督促检查等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属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及时告知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五)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在职责范围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指导下级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开辟安全生产宣传栏,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指导本县委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县编委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县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分工争议协商不一致的事项,会同县安委办提出县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面职能配置的调整意见。 

(二)配合做好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工作。 

第十五条  县监委工作职责: 

(一)依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情况监督检查,参与安全生产违纪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违纪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其他处理建议。 

(二)督促、指导全县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农办(扶贫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安全管理。指导、协助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经营制度建设;指导督促民宿型、餐饮型和休闲(农、山)庄型等农家乐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规划、基础建设、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 

(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县级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四)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牵头负责重点工程专业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县经商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将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县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销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六)牵头负责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贸易企业、外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七)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管理。 

(八)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将园区安全规划和安全现状评估,作为审核国家级或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的重要条件。 

(十)指导全县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做好民用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盐业、砖瓦生产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牵头负责商贸服务和工业企业专业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教育部门主管的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县校舍、学校场地、学校自备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已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五)牵头负责教卫文体专业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二十条  县科技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一条  县民宗局工作职责:  

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治安案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涉嫌犯罪人员的控制与调查取证、人员伤亡原因确定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八)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专业安委办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消防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推广火灾防范先进适用技术;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底线措施。 

(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四)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加灾害事故、安全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牵头负责消防专业安委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条件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四)牵头负责民政民宗专业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监督司法系统戒毒场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必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保障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察、应急管理、信息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加强和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社保局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 

(二)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规定落实工伤预防费用的列支、使用和管理,加大工伤预防工作的力度。 

(四)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县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审核管理。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全县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七)负责已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第二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踏勘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负责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收回采矿权和探矿权。 

(四)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企业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六)负责全县土地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 

(三)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三)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和农村住房经济适用房规划建设、临时搭建、危房改造等建设行为。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挖机、铲车等大型车辆的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七)负责全县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绿化等安全运营监管工作。 

(八)牵头负责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九)牵头负责建设、旅游和交通专业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其安全运行;指导督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乡镇政府,做好所经营或管辖范围的公路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工作。 

(五)负责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网约车安全监管工作。 

(七)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管;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管理工作。 

(四)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五)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农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农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和农药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业设施、动植物防疫、农村能源、畜牧养殖、畜禽屠宰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牵头负责农林水专业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  县林业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文广新局(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县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指导、监督文化出版机构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电影活动,推进应急广播建设。 

(六)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负责已由文化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文化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的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八)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规模较大的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卫生计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国资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导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四)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许可审批部门查处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六)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有关技术意见。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八)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九)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十三)依法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十四)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专业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结合县专业安委办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并根据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决定协调或组织实施。 

(三)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企业。 

(四)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指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八)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社会化服务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条  县旅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做好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含户外拓展训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县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拟订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县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故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县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十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责: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查处违章建筑;协助管理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人防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开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 

(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指导各级工会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系统内评先评优工作的考核指标。 

(六)依法代表劳动者参与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团县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已由团委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团委审批的未批先办的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三)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做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工作。 

(六)指导农村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妇联工作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牵头负责来料加工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实施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许可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县人武部工作职责: 

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办理县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调、报批事项。 

第五十条  县武警中队工作职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灾害事故时,根据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五十一条  县邮政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含快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配合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抓好邮政快递的市场准入。 

(三)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邮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邮政行业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四)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五十二条  国网云和供电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保证供电安全。 

(三)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五)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第五十三条  县供销总社工作职责: 

负责县供销总社以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县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等。 

第五十四条  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安委会〔2018〕4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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