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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593/2017-1977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云和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7-06-14
文号: 云司〔2017〕14号
云和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 周静怡  发布时间: 2017-06-15 10: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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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内设科室: 

现将《云和县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云和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司法局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禁止公车私用,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根据《云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县域内机关机要应急调研用车使用和公务用车租车范围的通知》(云车改办〔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和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局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管理。 

二、因公务需要进行平台用车的,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平台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上午11点前,下午4点前),紧急用车(如夜间、突发情况)可采用电话、手机预约。预约用车成功后,因故不再需要服务的,需提前30分钟取消预约。 

三、县域内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调研用车 

1.副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二)应急用车 

2.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上级和兄弟县(市、 

区)来云的重要公务活动。 

3.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 

(三)专项用车 

4.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5.到交通不便的偏远村庄,或到交通不便的项目工地开 

展工作。 

6.单位组织的全体人员或 10人以上的集体教育活动。  

7.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四、县域外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副局级以上领导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公务出行。 

2.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干警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出行。 

3.鼓励以公共交通形式开展县域外公务出行。 

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 

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切实做到“八个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2.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3.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4.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5.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6.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7.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8.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六、办公室不定期开展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接受县纪委第四纪检组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云和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和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和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用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执法监督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使用仅限于上述所列事项。 

二、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指派。 

三、因执法执勤需要使用车辆的,用车科室或个人需填写《云和县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申请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指派车辆和驾驶员。 

四、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执法执勤用车用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突发事件处置、警务督察、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执法监督等执法执勤公务。非上述执法执勤事项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五、执法执勤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驾驶员取得省司法厅核放的《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准驾证》后,方可驾驶警用车辆。 

六、执法执勤车辆管理: 

1、车辆标识。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2、车辆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车辆要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一律定点停放在局大院。 

3、车辆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 

4、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 

七、严格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纪律: 

1.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超速行驶,严禁违反交通法规。 

2.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车辆。 

3.严禁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执法执勤车辆。 

4.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用于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5.严禁使用执法执勤车辆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其它违反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办公室不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接受县纪委第四纪检组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云司〔2017〕14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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