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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索引号:002654200/2017-19040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7-12-29 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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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11日起开始实施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截至201711月底,全县共有180231203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县社保局共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费及遗嘱生活费1036.78万元,惠及611人,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共7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提升了工伤保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八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从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工人群的全覆盖,做到了应保尽保。

二、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新条例例第二章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规定,同时在第六章统筹规定了康复待遇,为补齐这两块短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提出了建立省级调剂制度的要求。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

四、满足了实时参保多头参保的需求。随着工伤保险待遇的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满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需求。

五、规范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同时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就餐、疗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六、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一共有15条,主要包括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

七、细化了相关待遇长期保障规定。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的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新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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