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6-03-17 09: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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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住房办)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县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集资建房审批、住房租金改革等房改业务工作; 

  3.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与物价部门审核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4.负责个人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的政策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5.负责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住房发展资金和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 

  6.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等工作。 

  (二)单位构成 

  按照“三定”方案,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云和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为隶属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参公事业单位,云和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县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策管理科、归集管理科和使用管理科。 

  二、2016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住房办)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住房办)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567万元。其中: 

  1.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28万元,占收入预算的93%;分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经费339.8万元,住房办廉租住房管理费用188.2万元整。 

  2.政府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占收入预算的0%; 

  3.专户资金39万元,占收入预算的7%; 

  4.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预算的0%; 

  5.上年结余0万元,占收入预算的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住房办)部门预算支出安排567万元。 

  1.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202.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7.1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8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76万元;项目支出364.2万元。 

  2.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5.0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住房保障支出(类)城乡社区住宅(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项)支出314.1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支出177.1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日常工资福利等基本支出,分别为工资福利支出155.25万元,商品和服务类支出21.88万元。 

  (2)运行类项目支出13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正常运行的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公积金管理系统改造维护、网络维护、档案管理、业务宣传、结对扶贫专项支出以及正常办公所需的设备采购支出等正常管理费用支出 

  2、住房保障支出(类)城乡社区住宅(款)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项)支出5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3.7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支出10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全县财政供养人员退休后领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安居工程支出(款)公共租赁住房(项)支出122.2万元,主要用支付廉租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普光小区、凤凰山路11号、象山三处保障房的物业管理费、日常维护及管理费用费;新华街、解放街等地方的直管公房的零星维修工程款等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11.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保险费支出。 

  (四)2016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共安排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三公”经费预算16.1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19万元,比上年下降8%。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县部门来云和开展公务活动的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3.98万元,比上年下降11.56%,主要用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及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3.专户资金:是指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规定财政部门当年从专户拨付的各项资金。 

  4.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事业收入、专户资金”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上年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城乡社区住宅(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项):反映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公共租赁住房(项):反映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维护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投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2.住房保障支出(类)城乡社区住宅(款)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项):反映除明确规定的类款项外的其他用于城乡社区住宅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附:1.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2016年预算编制系统下——报表系统——新增报表——部门预算收支总表(二)) 

      2.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表(2016年预算编制系统下——报表系统——新增报表——部门财政拨款预算表) 

      3.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表(2016年预算编制系统下——报表系统——新增报表——“三公”经费预算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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