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6-03124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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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2-22 |
《云和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2月1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4号)、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选择。因此,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实际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十分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健全惩防体系建设,加强财政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丽水市本级和莲都、青田、龙泉、缙云、遂昌和松阳6个县已出台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市本级和莲都、缙云、松阳3个县已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其中松阳县办法已涵盖银行账户竞争性选择。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全文分为九章四十三条,分别就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范围、组织实施方式、金融机构资格、招投标、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细则的适用单位、需要进行竞争性存放的公款和银行账户的范围、竞争性存放的组织方式等。规定闲置资金量100万元、闲置时间3个月以上的资金将纳入竞争性存放;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今后新开立的账户将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行。
第二章金融机构资格,共二条。明确了参与投标银行的范围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共六条。明确了招标计划制订、招标公告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投标银行资格审查、招标标的和中标原则。
第四章投标,共7条。明确了投标资料递交、标的分包设置、投标量限定、投标文件递交等流程的要求。为减少公款存放对当地金融机构资金波动的影响,降低资金存放风险,限定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且不得超过该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内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为保证充分竞争,在投标截止期内参与投标银行少于5家的,取消当期招标工作。
第五章开标、评标,共9条。明确评委、监督员及工作人员的组成、开标流程、无效标的情形、评审规定、评分标准设定、定期存款分配等。
第六章中标及资金存放,共3条。对中标环节及之后单位及银行相关操作事项进行明确。
第七章后续事项,共4条。对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及中标银行信息报备进行明确
第八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在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中的职责。
第九章附则,共2条。明确文件施行的起始时间,文件的解释权。
三、《实施细则》的特点是什么?
答:在已出台的省市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文件中,省本级、市本级分别按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公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制定竞争性管理办法,并且竞争性选择过程以本级主管部门为主实施招投标。在我县《实施细则》起草时,考虑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均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招投标程序相同,而且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分散、单位资金量小等实际,为提高效率,我们将三项工作的开展合并在一个文件中予以规范,采取各行政事业单位报计划,县财政局汇总形成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投标,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开户、资金存放的方式实施。
由于省、市本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和银行账户的竞争性选择已经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县级如果再参照省、市规定出台管理办法,实际意义不大。因此,为便于操作,在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在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细节上参照《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要求,起草《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