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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5-2024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10-01
文号: 云政办发〔2015〕123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5-10-01 1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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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3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13号)精神,为切实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提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拟以县政府及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应于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日前15个工作日以上报送县府办对应科室,并随文报送有关背景材料;县府办相关科室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规定,将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征询表和相关材料经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后,于常务会议召开前8个工作日报县府办综合一科汇总送县长审定。 

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随文报送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及书面反馈意见(需加盖单位印章)、政策解读文本初稿等背景材料。县府办审核后,应在常务会议召开前 11个工作日将办文稿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核、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背景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均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应在会议审议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县级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县级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应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应向县政府领导报告,不得印发与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文件。 

四、需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的,印发时间从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县级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需再次征求县级有关单位(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意见的,应在会后 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县级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县级单位之间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未按时限会签的,应向县政府报告并作出说明。 

六、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于印发当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上公开;以县级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原则上也应于印发当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上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应会同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牵头起草单位应同步做好舆论引导、政策回应等工作。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县府办会同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对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 

八、其他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县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反馈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县府办将每季度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云政办发〔2015〕12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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