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5668/2014-19932 | 主题分类: |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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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安监局 | 成文日期: | 2014-03-03 |
文号: | 云安委会〔2014〕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青岛“11·22”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上级事故通报精神的通知》(浙安委〔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青岛“11·22”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上级事故通报精神的通知
浙安委〔20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浙和省部属企业: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露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共造成 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5172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间接原因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督促企业整治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 15人已移交司法机关,其中政府公职人员 6人;4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政府公职人员 24人。山东省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管道保护、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被追究事故责任。
上个月,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露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2014〕1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事故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贯彻《通报》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对《通报》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管道专项整治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浙安委明电〔2013〕3号、浙安委〔2013〕16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并将之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要用 “前所未有”的力度抓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建立管道基础数据库。全省范围内的每一个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必须建立本地区的地下油气管道的详细档案,包括管线走向、长度、管径、压力、投用年限等管道数据,并及时更新,做到底数清。二是建立管道安全现状数据库。在全面检查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行中存在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建立隐患基础数据库和台账,要把每根管道上的隐患查清并列表造册,做到情况明。三是加快隐患整改。各地要将隐患作为事故来对待,制定隐患整改实施方案,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尽快清理管道占压、管道两侧安全间距等外部安全隐患。一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整改落地。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当地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并要借助安委会、油气管道依法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护路护线联防联控专项组等油气保护工作平台,采取挂牌督办、平安考核、联合执法等手段,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四是加大对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的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将专项整治开展不深入、隐患自查自纠不彻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结合诚信机制建设,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专项整治不重视、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政府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管道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在浙安委〔2013〕16号明确的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结合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意见,进一步梳理、明确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能源局是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以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燃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做好上下对接,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尽快依法明确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确定该项工作的责任处室和人员。二是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当前我省管道运行单位大多数是中央或省部属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通报》的要求,克服畏难情绪,敢抓敢管,切实将管道企业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与中央和省部属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油气管道专项应急预案,定期与企业组织应急演练,杜绝盲目施救,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三是合理规划、调整管道空间布局。镇海、北仑等区域的油气管道建设期较早,由于周边规划调整,在管道设计安全距离内出现了居住小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管道走廊,加强管道保护,严格管道两侧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
三、仔细分析事故原因,进一步落实管道企业主体责任
从《通报》反映的事故原因分析和最近省发改委(能源局)、公安厅、安监局管道安全联合检查的情况看,部分管道还存在企业及相关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责任体系不明、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隐患消除不力等问题,如巡线人员对外部占压情况长期视而不见、管道单位在建设中承诺要政策处理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等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管道企业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的要求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反复查、查反复。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除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施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隐患整治的闭环管理。二是对管道建设中由于不规范施工、擅自改变路由等原因造成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单位要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沟通、协调,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完善相应考核机制,对管道建设中盲目施工行为追究责任。三是开展管道安全风险的评估评价工作,认真分析管道途经区域的风险类别是否与设计一致;对在役的老旧管道特别是服役年限在 30年以上的管道,研究落实安全风险补偿措施;对途经海底等特殊区域的油气管道,要对海水腐蚀、潮水摆动等因素对管道的影响进行专门安全论证,落实防护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各设区的市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将《通报》和本通知精神传达至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及辖区内的易燃易爆品输送管道企业,并将落实情况与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露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2014〕1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 2月 13日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露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
业:
2013年 11月 22日 10时 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间接原因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督促企业整治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已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 15人移交司法机关。对 4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政府公职人员 24人(省部级 1人,厅局级 7人,县处级 13人,科级 3人),包括山东省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管道保护、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相关责任人;企业人员 24人,涉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不断强化红线意识。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道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号)等法律法规,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要加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在城镇化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张,部分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油气管网与城市市政管网交叉、重叠,形成潜在重大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类似区域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促进城市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易燃易爆品输送管道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
2014年 1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