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矿产资源“十二五”规划(2011—2015)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2-01239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9-26 09: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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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规划目的:为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切实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在认真总结上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修编《云和县矿产资源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1.2规划依据:《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10号)的要求,参照《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要求修编。《规划》服从《丽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云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并与本县城建、土地、旅游、环保、林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十二五”规划相衔接。

1.3规划定位:《规划》是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云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专项规划。《规划》对《丽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涉及本县目标和任务进行落实和细化。《规划》是本县“十二五”时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性文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1.4规划基准年、期限及适用范围

规划基准年:2009年。

规划期限:规划近期:2011-2015年;展望远期:2015-2020年。

适用范围:云和县行政辖区。

2. 规划背景

2.1 地理、交通及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2.1.1自然地理与交通概况

云和县地处浙江省西南部山区,瓯江上游,丽水市腹地,东邻莲都区,南靠景宁畲族自治县,西倚龙泉市,北接松阳县。地理座标为东经119°21′—119°44′,北纬27°53′—28°19′之间,南北长约47公里,东西宽约38公里,总面积984平方公里。

全境地形以高丘及低、中山为主,山脉有南部的洞宫山脉和北部的仙霞岭山脉余支,最高峰白鹤尖,海拔1593.1米,地势呈现西南高,东北低。河谷盆地沿溪分布,云和盆地最大,约26平方公里。

河流水系主要有:瓯江干流龙泉溪和小溪支流梧桐坑两大水系。瓯江干流上因紧水滩、石塘、玉溪水电站的修建,形成3个人工湖,沿湖两岸山峦叠嶂,溪涧纵横,碧波万倾,为境内最主要的旅游资源。

交通较为方便,高速公路贯穿全境,形成以丽龙高速、丽浦线(53省道)、云寿线(52省道)为交通主动脉,县乡公路及通村公路互通互连的较为完善的交通网络。

2.1.2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云和县辖云和、崇头、石塘、紧水滩4镇和赤石、大源、朱村、云坛、云丰、雾溪(畲族)、安溪(畲族)、黄源、沙铺、大湾10乡共14个乡镇、169个行政村,872个自然村,总人口11.3万人。

2009年,云和县实现生产总值27.71亿元,财政总收入3.29亿元,整个“十一五”时期,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都达到两位数。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发展,“小县大城”战略的深入实施,云和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城乡建设面貌一新,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生态建设扎实推进,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2009年,全县矿业经济实现总产值530万元,收缴利税约48万元,矿业从业人员约120人。矿业经济在云和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虽低,但生产的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岩等矿山为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原材料,满足了城镇建设及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十二五”(2010—2015)是我国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落实“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新要求,也是云和县深入贯彻落实省“两创”和市“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搭建“中国童话休闲旅游城”和“童话乡村”两大平台,实施“产业升级、城市提升、城乡统筹”三大战略任务,实现“小县大城”向“小县名城”提升的关键五年。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与云和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2 矿产资源形势

2.2.1矿产资源特点

云和县属矿产资源小县,总体特点是:地质勘查投入低,查明的矿种及资源储量有限,资源家底尚不清晰。

境内己发现的甲类矿产有:非金属矿产叶蜡石、钾长石、萤石、脉石英、高岭土、膨润土;金属矿产铅、锌、钨、锡、铍、锰、银、钼等14种,矿产地29处。

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甲类矿产资源有:叶蜡石、萤石、钾长石、脉石英、高岭土、钼等6种,矿产地9处。石塘镇坪地萤石矿进行了普查地质工作,查明333+3341矿石量287.82万吨,CaF2矿物量109.13万吨,寨下叶蜡石矿做过普查工作后,正在进行详查工作。查明有资源储量可供开发利用的甲类矿产资源仅有:叶蜡石、萤石、钾长石等3种,矿产地6处。

乙类矿产建筑用凝灰岩、花岗岩、砖瓦用页岩、泥质粉砂岩分布广泛。

具有找矿远景的矿产有:叶蜡石、萤石、钾长石、钼、钨、锡、铍、铅、锌等。

全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见附表1。

全县主要矿区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见附表2。

2.2.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⑴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云和县是矿业经济小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截至2009年,开发利用的甲类矿产资源仅有萤石、叶蜡石两种;乙类矿产资源有建筑石料用凝灰岩、砖瓦用泥(页)岩等。生产矿山数共7个。

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见附表3。

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见附表4。

⑵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估

主要成绩:

——矿山布局和规模结构得到了调整

截至2009年底,有6家生产矿山分布在开采区内,所占比例为85.7%,砖瓦用泥(页)岩矿山有1家已达到中型矿山开采规模,中型矿山所占比例实现零突破,所占比例为14.3%。基本形成了禁采区关停,开采区内聚集的矿山合理布局。基本达到《规划》中关于矿山规模调整的目标。

——资源开发利用率显著提高

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达90%以上,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所提高。

——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

采矿权市场稳步健康发展,所有持证矿山全部实现从无偿到有偿的历史性转变,新设置采矿权已全部实现“招、拍、挂”公开出让。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目标全面完成

2009年底,全县废弃矿山有9家。其中7家已拆除矿山地面建筑,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已作为建设用地或覆土复垦,2家拟采用工程复绿,计划于2012年完成全部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任务。

《云和县矿产资源规划(2006-2020)》实施取得明显成效,但尚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

——地质勘查工作滞后

上轮规划期间,我县共设有6处勘查区,分别为金村铅锌矿、局村下垟萤石矿、白龙山钼矿、鹿角尖多金属矿、栗溪钨锡矿和黄源多金属矿普查区。但勘查工作进展迟缓,找矿效果不显著。我县优势非金属矿产(叶蜡石、萤石)及有找矿远景的钼、钨、锡、铍、铅、锌等多金属矿产勘查程度不高。

——规划分区、矿山布局有待进一步调整

县城北局村—石塘一带为重要的萤石矿产地,具备形成大型萤石矿矿产地的地质条件,在原设置的禁采区内发现多处萤石矿脉,具备资源开发潜力。为了加快县域内经济发展和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经2009年度第十一次县长办公会议议定,拟将石塘、小顺、坪地、黄庄区域由原来的限采区调整为勘查区,以确保该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工作。

上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见下表。

上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规  划  内  容

基准年(2005)

2009年底

矿 业 产 值

1005

1982

开采总量

控制(千吨)

开采总量(千吨)

742

785

叶蜡石(千吨)

0

0

萤石(千吨)

0

0

钾长石(千吨)

4.0

0

建筑用凝灰岩(千吨)

128

245

砖瓦用粘土(千吨)

610

330

矿山数量

矿山总数

14

7

大型矿山数(个)

0

0

中型矿山数(个)

2

1

小型矿山数(个)

12

6

布局

调整

禁采区内矿山数(个)

5

1

开采区内矿山数(个)

6

6

限采区内矿山数(个)

3

0

资源利用

水平

开采回采率(%)

露天开采

90

90

地下开采

75

75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治理率(%)

总废弃矿山数9个

7个已自然复绿,2个安排生态环境治理。

2.3 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和保证程度

云和县开采矿种仅为叶蜡石矿、萤石矿、普通建筑石料矿和砖瓦用泥(页)岩矿。依据市场需求现状和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及开采条件,合理设置矿山开采数量及规模。

叶蜡石矿:依据本县叶蜡石矿产的资源情况及开采条件,规划期内可设置2个叶蜡石矿矿山。开采最小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根据矿山建设条件,开采的总量调控在10万吨/年。

查明的叶蜡石矿2个,分别为寨下叶蜡石矿和土岩岗头庵叶蜡石矿。寨下叶蜡石矿资源储量2370千吨,根据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矿山开采规模拟定为5万吨/年;土岩岗头庵叶蜡石矿保有资源储量56.7千吨,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资源量能满足矿山开采要求。

萤石矿:坪地萤石矿已查明333+3341矿石资源量287.82万吨,矿物量109.13万吨。但目前处于普查阶段,在“十二五”期间需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尽早进入基建期,争取在“十二五”末期矿山建成投产。

浮云街道局村下垟萤石矿矿石资源量153.53千吨,矿物量99.45千吨。预计“十二五”时期建矿投产。

柿树坳萤石矿已在开采期,年生产能力1万吨/年,资源量4.57万吨,“十二五”时期继续生产。

建筑石料和砖瓦用泥(页)岩矿:根据云和县“十二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禁止河道采砂后,普通建筑石料(尤其是机制砂)市场需求有所扩大的情况,本轮规划将按需求,合理选点和规划矿区范围,进行勘查,查明资源储量,依据矿山开采准入条件设置矿权。

3.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3.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云和县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总趋势,以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为前提,以叶蜡石、萤石、普通建筑石料矿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重点,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推进叶蜡石、萤石资源勘查,适度开发,切实提高矿业经济在云和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为云和县“十二五”期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3.2 基本原则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把握矿山数量;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制的基础性作用,适度调节开采总量。

——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

——坚持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原则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坚持依法严格管理矿产资源的原则

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划》办事,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3.3 规划目标

3.3.1总体目标

矿业经济稳定增长,地勘工作逐步推进,对县域范围内有找矿远景的叶蜡石、萤石、钼、铅锌等矿产资源开展勘查工作,查清资源家底;以供需平衡的原则,适度增加矿山数量,合理扩大矿山规模;注重小矿集约开采,规范开采方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禁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得一时的矿业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市场,加快建设商业性探矿权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3.3.2近期目标(2011-2015年)

——矿业经济目标

至2015年底,全县矿业年产值预期达5000万元,较2009年的2070万元年平均增长19.3%。

——地勘工作目标

确定以萤石、叶蜡石等优势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力争在钼、铅、锌等重要金属矿产勘查中有所突破。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大力倡导低碳经济,鼓励扩大内需以拉动经济增长。根据我县成矿条件,地热资源勘查有一定的前景,但是总体上没有进行过调查,地质勘查程度低,相关部门可与风险投资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合作,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工作。

——矿山数量、开采总量调控目标

规划近期内全县发证矿山数量控制在11家,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调控在110万吨以内。

——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目标

矿山布局目标:按照“禁采区关停、开采区集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业布局,禁采区内无开采矿山,80%以上的矿山应聚集在开采区内。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萤石、叶蜡石矿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叶蜡石分档开采,做到优矿优用;砖瓦矿山由开采粘土矿向开采页岩、泥质粉砂岩转变;对机制砂矿开展资源调查,设置矿权。

矿山规模结构调整目标:建筑石料矿山开采规模由5-10万吨/年调整到30-50万吨/年;砖瓦粘土岩矿山开采规模由5-10万吨/年调整到10-20万吨/年;叶蜡石矿山开采规模为5~10万吨/年;新设立的甲类矿山开采规模需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乙类矿产与市场需求相协调,并达到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以上。到2015年中型矿山力争达到30%。

——资源利用率目标

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达90%以上,地下开采的矿山开采回采率达75%,选矿回收率80%以上。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开采矿山要足额收取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率必须达到100%,收取的备用金要足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目标,做到不破坏和污染环境,不影响景观。废弃矿山采取生态复绿,恢复林地,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矿山至2015年底绿色矿山创建率达60%。新设矿山按照绿色矿山的要求进行建设。

——矿业权市场建设目标

规划期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资金探矿的新(扩)建矿山采矿权全部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商业性探矿后所设定的采矿权按现行产业政策出让采矿权;探矿权的获得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矿山实施资源储量动态监管。

“十二五”时期规划目标指标系统见下表。

“十二五”时期规划目标

规划内容

基准年(2009)

规划近期(2015年)

指标属性

矿业

经济

矿业产值(万元)

2070

5000

预期性

矿业利税(万元)

180

500

萤石矿(矿物量万吨)

/

3

叶蜡石矿(万吨)

/

10

开采

总量

总量(万吨)

78.5

70-110

叶蜡石矿(万吨)

0

10

萤石矿(万吨)

0

3

建筑用凝灰岩(万吨)

45.5

30-50

砖瓦用粘土岩(万吨)

33

10-20

机制砂矿

0

10-20

页岩矿

0

5~10

矿山

数量

矿山总数(个)

7

11

约束性

大型矿山数(个)

0

2

中型矿山数(个)

1

3

小型矿山数(个)

6

6

新建矿山最小规模

建筑石料(万吨/年)

30

萤石(万吨/年)

1(硐采)5(露采)

砖瓦用泥质粉砂岩(万吨/年)

5

叶蜡石(万吨/年)

5

页岩矿(万吨/年)

5

布局

调整

禁采区内矿山数(个)

1

0

开采区内矿山数(个)

5

10

限采区内矿山数(个)

0

1

资源利用水平

露天开采回采率(%)

90

90

地下开采回采率(%)

75

75

矿山生态环境

开采和废弃矿山治理数

7

14

绿色矿山率(%)

0

60%

注: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矿山至2015年绿色矿山创建率达60%。

3.3.3展望远期目标(2015-2020年)

矿业经济稳定增长。

矿山数控制在11家以下。开采总量供需平衡,矿业结构、矿山布局更趋合理,矿山平均开采规模进一步提高,中型以上矿山数占总矿山数的比例达到30%,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矿产资源得到进一步查明,最大程度提高本县资源储量储备。

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矿业管理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轨道,建立完备的矿业权市场。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4.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以《丽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控目标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综合考虑资源、环境因素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调控方向为:

合理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砖瓦用泥(页)岩矿,压缩建筑石料矿山和砖瓦用泥(页)岩矿数量,扩大开采规模,向开采区聚集。在城镇建设非核心区内,为考虑城镇建设的需要,在禁采区边缘划开采区,可开采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凝灰岩矿。

限制开采萤石矿。

钼、铅锌矿在查明资源储量的基础上,按照矿山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执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其他金属矿参照执行。

禁止开采砖瓦用粘土和其他因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小、勘查程度低,或环境、技术、经济等因素尚难开发利用的甲类矿产。

4.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

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分区实施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矿产资源勘查新成果(寨下叶蜡石矿、坪地萤石矿),进行分区调整。本轮规划分区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二区”之外的区域为限采区。

规划近期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见附表6。

4.2.1规划分区

分区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原则。

遵循成矿地质规律的原则。

遵循环境保护和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

分区条件:

禁采区(含禁采地段):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点核心区、旅游度假区、军事基地、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及饮用水保护区等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禁采地段是指交通干线,通讯光缆、高压线路等线型分布300-500米范围。

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

开采区: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并有一定前景且开发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矿产品有市场需求,有稳定的流向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具备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条件;资源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小,或者有影响但开采后易于治理。

限采区:无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甲类),乙类矿产由于区位条件,虽有零星小型矿山,但尚不具备构成开发基地条件的地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的要求,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区块不受三区限制,但实施前必须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

4.2.2禁采区

根据分区原则,依划分区条件,划分4个禁采区。禁采区总面积136.41平方公里。

紧水滩水库禁采区(JC1)

由西面赤石乡入境至东面紧水滩水库大坝附近止,南北依第一坡面分水岭为界,面积95.35平方公里。

云和镇城镇建设规划区-梅垄水库保护区禁采区(JC2)

西南自云和镇后山-西北高斜-北东睦田一带,面积17.28平方公里。

区内有1家砖瓦粘土矿山(云和县伟玲砖瓦厂KS5),规划期内搬迁至白洋墩-岗头庵-白龙山综合开采区(KC3)白洋墩附近,关停后矿山要重点治理,平整矿地,拆除临时建筑,边坡人工复绿。

区内另有1家采石场(云和县枫树坪采石场FS4)和2家砖瓦厂(云和县城西砖瓦厂FS6、云和县柘园砖瓦厂FS7),均已关停,开采范围较小,已自然复绿或复垦为建设用地。

崇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区禁采区(JC3)

南自梅源至北面金坳一带,面积5.51平方公里。

区内有1家废弃砖瓦粘土矿山,为崇头砖瓦厂(FS8),已关停,关停后矿山已复垦成为建设用地,矿山环境已达标。

雾溪水库禁采区(JC4)

南自县界源头-北面雾溪乡雾溪水库大坝一带,面积18.27平方公里。

其他禁采地段

县域范围内其他禁采对象包括:县域范围内53、52省道、丽龙、云景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通讯光缆、高压线路保护区带300-500米范围以内;国家测量标志;零星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周边直观可视范围或300米距离范围;城镇规划区边界500米范围以内;小一型以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禁区边界500米范围以内。

4.2.3开采区

根据规划分区原则,依照规划分区条件,衔接县域内其他相关规划保护区分布,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及现行的产业政策,按矿山集聚程度和资源开发整合的要求,划分4个开采区。开采区总面积45.97平方公里。

寨下叶蜡石矿开采区(KC1)

位置及面积:西面自紧水滩镇乌弄坑至东面石塘镇寨下一带,面积4.08平方公里,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资源条件:查明叶蜡石矿1个,为寨下叶蜡石矿,查明叶蜡石内蕴经济资源量(333)2370千吨,矿石平均品位Al2O3:18.56%,进一步勘查的探矿权已拍卖。

开发利用现状:以前有小规模开采,现已停采,区内无开采矿山。

规划部署:在进一步查明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在保证前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以矿养矿,滚动发展的勘查开发理念。按市场需求,高起点、新技术筹建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新型现代化矿山。规划期内拟新设立1处叶蜡石矿采矿权,拟建矿山开采规模暂定为5万吨/年。在该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时,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应对开挖、回填边坡进行加固治理,选择合理的弃渣堆放场地,防止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局村-柿树坳萤石矿开采区(KC2)

位置及面积:县域中部云和镇局村至云坛乡柿树坳一带,面积13.66平方公里,大部处于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资源条件:查明萤石矿2个,分别为局村下垟萤石矿和柿树坳萤石矿。局村下垟萤石矿资源量(333)矿物量153.53千吨,矿石品位CaF2:71.68%-91.18%,现尚在做进一步地质勘查工作;柿树坳萤石矿资源储量(332+333)矿物量62.0千吨,矿石品位CaF2:43.96%-59.67%。

开发利用现状:区内局村下垟萤石矿曾开采过,现已停采。柿树坳萤石矿已在开采。

规划部署:规划期内加强对局村下垟萤石矿的地质勘查工作,进一步查明萤石矿资源量,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在严格执行《浙江省萤石矿开采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十二五中末期新设采矿权,矿山开采规模定为1万吨/年(地下开采)。。现有的柿树坳萤石矿根据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延续萤石矿采矿权。柿树坳萤石矿开采规模确定为1万吨/年(地下开采)。

萤石属国家限采矿种,因局村下垟萤石矿、柿树坳属小型矿床,开采量有限,不影响市场的供需矛盾,暂划为开采区。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在该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时,应对开挖、回填边坡进行加固治理,选择合理的弃渣堆放场地,防止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体型地质灾害。

白洋墩-岗头庵-白龙山叶蜡石矿、建筑石料矿、砖瓦用页(泥)岩矿等综合开采区(KC3)

位置及面积:云和镇白洋墩-岗头庵-白龙山至云坛乡沈庄一带,面积19.45平方公里,大部处于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资源条件:区内查明有叶蜡石矿1个,为土岩岗头庵叶蜡石矿,保有资源储量56.7千吨,矿石平均品位Al2O3:21.37%,预测资源量100千吨左右;白龙山钼矿普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3.11吨;区内大面积出露的为侏罗系上统高坞组凝灰岩,可作普通建筑石料;白洋墩一带出露地层岩性为白垩系下统朝川组页岩、泥岩,可作砖瓦用原料。

开发利用现状:有在采的叶蜡石矿山1家(云和县土岩岗头庵叶蜡石矿KS1),建筑石料矿山1家(云和县水岗山采石场KS2),砖瓦用页、泥岩矿山2家(KS3、KS5),其他矿产未开发利用。

规划部署:延续1处叶蜡石矿采矿权,但需加强地质工作,查明资源储量,矿山开采规模为1万吨/年;规划期内进一步加强白龙山钼矿的地质勘查,在严格执行《浙江省萤石矿开采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十二五中末期新设采矿权;延续1处建筑石料矿采矿权,但矿山开采规模要调整到30~50万吨/年;注销砖瓦用页岩、泥岩矿采矿权2处;钼矿资源需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在该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时,应对开挖、回填边坡进行加固治理,选择合理的弃渣堆放场地,防止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体型地质灾害。

旗山-岩下砖瓦用泥质粉砂岩矿、建筑用机制砂开采区(KC4)

位置及面积:位于崇头镇北面旗山-岩下一带,面积8.78平方公里,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资源条件:查明泥质粉砂岩矿矿区1个,保有资源量泥质粉砂岩矿767千吨。

开发利用现状:区内无在开采矿山,废弃的矿山有旗山钾长石矿,因开采经济效益不佳,现已废弃。

规划部署:规划期内关停该钾长石矿采矿权,并做好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延续1处砖瓦用泥质粉砂岩矿采矿权,但矿山开采规模提高到10~20万吨/年;新设2处机制砂矿采矿权,拟建矿山开采规模为5~10万吨/年;新设页岩矿1处,拟建矿山开采规模为5~10万吨/年。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在该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时,应对开挖、回填边坡进行加固治理,选择合理的弃渣堆放场地,防止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体型地质灾害。

4.2.4限采区

根据限采区划分条件,开采区、禁采区以外的区域为限采区,县域内限采区面积801.62平方公里。

限采区内无现状生产矿山。

限采区管理措施为:原则上不新设矿山,对于已详细查明资源储量,且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矿产地(甲类),在控制总量、严格审批、满足相关准入条件及省厅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准予设立。

萤石矿为国家限采矿种,也是我县的优势矿种,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在满足省市规划及萤石矿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当开采,综合开发。

4.3 矿业产业结构调整

4.3.1矿山规模结构调整

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矿山开采条件,现行的产业政策,矿山数、开采总量、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调控目标,对全县现有的7个开采矿山、12个矿区进行资源开发整合和规模结构调整。

合理设置建筑石料矿山,压缩砖瓦用粘土岩矿山数量,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大型矿山力争达到2个,中型矿山数力争达到3个;限制开采叶蜡石矿、萤石矿;在查明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允许开采钼矿、铅锌矿,开采规模符合准入条件。

主要矿山开发利用规模结构调整方案见附表7。

4.3.2产品结构调整

制砖原料由粘土向页岩、泥岩或泥质粉砂、碴土以及工业废弃物转变,在低丘缓坡地带开发时,综合利用泥岩、泥质粉砂岩、碴土等;建筑石料矿为块石、碎集料、机制砂系列化产品;叶蜡石矿等按质量分高、中、低分别利用。

4.3.3矿山企业技术结构调整

露采建筑石料矿山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方法,全面实施自上而下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流水线加工、机械化作业,机制砂实施全封闭加工。

地下开采矿山应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回采率,矿山废渣尽量利用,选厂尾砂资源化,实现无尾砂生产矿山。

进行矿山地质机构设置和技术人员配置。

4.3.4采选企业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执行《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浙江省叶蜡石矿开采准入条件》《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其它矿山参照相关准入条件执行。

5. 矿业权市场建设

5.1 规范矿业权市场机制

——做好采矿权市场投放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和市场供求分析,为合理投放采矿权提供依据。

——加快探矿权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探矿权市场,规范矿产勘查秩序,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公益性勘查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提供可供商业性勘查的探矿权进入市场,并与采矿权市场有效衔接。

——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联审管理制度,严格采矿许可证法定颁发权限;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各类矿种采选企业的准入条件,规范开发秩序。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2010〕21号)文件精神,加强采矿权市场管理。

新采矿权出让采取“净矿权”出让,使采矿权出让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资源储量清晰,无附带其他资产;矿山建设、开发时需征(占)用土(林)地以及其他附着物等有关政策处理到位;采矿权受让人能顺利实施矿产开发的拟出让采矿权。

5.2 矿业权有偿出让计划

规划近期设置采矿权7个以下。其中叶蜡石矿采矿权1个,萤石矿采矿权2个,机制砂矿2个,钼矿1个,页岩矿1个。

根据县域范围内成矿地质背景及找矿前景分析,规划近期在县域范围内将申请探矿权2-4个。其中铅锌矿探矿权1个,萤石矿探矿权1个,机动探矿权2个。探矿权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6.1 总体要求

⑴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在建、新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足额收取。

⑵建立、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网络。

⑶按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山生态化”要求创建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矿业。

⑷遵循“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原则进行废弃矿山再利用,实现新增土地、生态复绿、景观再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综合效果。

⑸林地的恢复要符合自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覆土等。

6.2 闭坑(废弃)矿山治理

全县共有废弃矿山9家,废弃矿山规模小、边坡较平缓、闭坑时间长,已自然复绿或复垦为建设用地,不需工程治理。需工程治理的废弃矿山2家,分别为:云和县旗山钾长石矿采石场(FS1)和云和县长台湾采石场(FS2),安排2012年底完成全部治理任务。

具体治理规划见附表8。

6.3 开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按足够治理原则收取备用金。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保障程度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采用“边开采边治理”方式恢复矿山生态环境,至2015年底前,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矿山达60%,规划远期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程。

6.4 新(扩)建矿山环境准入条件

⑴新建矿山必须符合《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浙土资发〔2007〕40号)的规定。

⑵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按规定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按规定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对采选活动给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受破坏后难以治理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⑶露天开采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必须设有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废石堆放场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开采矿山作业中的粉尘、噪音污染、水污染及土壤污染等防治措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⑷地下开采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规范开采。其相关技术要求及地下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排污系统及提升设备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⑸矿山除生产规模、资金、安全和环保等均符合规定外,矿山开采技术指标及从业技术人员情况需达到相关要求。

7. 矿产资源勘查

7.1 矿产地质勘查基本任务

我县成矿条件有利,地质工作程度低,规划近期必须抓住机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一要鼓励企业家投资商业性勘查,形成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机制;二要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勘查进度及成果,防治圈而不探、越界勘查;三要协助地质勘查单位解决勘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管理上、制度上着手,充分挖掘资源潜力,为矿产资源开发提供基础资料。

7.2 基础性地质矿产勘查

《丽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本县圈定云和白龙山—下垟萤石钼勘查区(KA9)。勘查资金主要争取省地质勘查基金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为下一步商业性勘查提供靶区。

白龙山—下垟萤石、钼、钨锡铍勘查区

分区位置及面积:为云和镇白龙山至局村一带,面积43.17平方公里。

成矿地质条件:位于丽水-余姚断裂带北西、云和火山洼地周围,区内为本县最大的花岗岩岩体,断裂构造发育,围岩蚀变强烈,区内萤石矿点、矿化点众多,有较明显的钼矿矿化信息和化探异常,己发现一个小型钼矿矿床。

主攻矿种:萤石矿、钼矿。

7.3 商业性矿产勘查

7.3.1风险矿产勘查

根据区内矿化信息和成矿远景,计划县域范围内有成矿条件的区块申请商业性风险勘查。

7.3.2无风险矿产勘查

乙类矿产资源勘查,根据需要,合理界定矿区范围,查明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及开采技术条件,为采矿权的有偿出让提供基础资料。

8. 实施与保障措施

8.1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实施规划中的职责,进一步协调好矿产开发与城市建设、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环境资源及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所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强化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运用公共资源、健全法律法规等,确保《规划》贯彻实施。

8.2 健全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体制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分解落实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将规划目标任务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列入考核体系。增强规划实施的刚性,加强规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通过跟踪分析和监测预测,对照规划目标要求进行分析判断;通过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规划实施。

8.3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在内的各种形式,大力开展以《规划》为中心内容的宣传活动,加强“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宣传和贯彻,增强干部群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意识,树立全民正确的资源、环境认识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将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观念融入全民的自觉行动之中。提高人们对矿产资源这一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科学开发的自觉性。

规划禁采区、规划开采区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告。

8.4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或颁发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对于违反规划审批或颁发开采许可证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执法监督。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将规划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申报制度和矿山建设审批程序,维护矿产资源的所有国家权益,对各种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无风险矿业权,应进行一次性整体出让,出让前先要编制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探转采的也一并编制。

9. 附则

规划组成:本规划由《云和县矿产资源规划(2011-2015)》文本、附表及附图组成。

实施时间: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解释权限单位:云和县国土资源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