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度第2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与社区居民有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四)开展社区居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由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若干专职工作者组成。社区党组织设书记、副书记、委员,共3-5名;社区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名。书记、主任可由1人兼任,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二)每个社区的专职工作者不少于5名,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400户配备1人,暂住人口较多的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增配1人,因社区规模调整需增配人员的,由县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协商,按规定统一核定。
第四条 招聘条件。按照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要求,在核定配备数内若有岗位空缺的,由县民政局与街道提出意见,会同人劳社保局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条件如下: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服务大局意识;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有关政策、社区工作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本社区居民代表满意率达不到50%的;
3.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末位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6.因社区调整、撤销或岗位核减,不服从岗位安排的;
7.被解除任命或依法罢免的;
8.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用方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四)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为止:
1.受聘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受聘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方在受聘方完成工作交接后,应及时转出受聘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人事档案。
第七条 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方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一)各街道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1.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积极考取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年度考核,并进行评优评先;
3.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或任命;
4.按照聘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和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
(二)县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在社区之间的人事调配和档案管理。
(三)社区工作实行正规化办公,节假日和下班等休息时间实行轮流值班,方便居民办事。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社区专职工作者,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借用的,必须事先征得县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工资待遇。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自然增长机制,五险参照企业同类人员标准办理。社区专职工作者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后的养老、医疗保险可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缴。
第十条 工作经费和资金管理。社区工作年度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由县民政局统一调配,各街道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