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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235/2012-1793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云和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2-02-14
文号: 云民〔2011〕129号
关于做好2012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重度残疾人补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局  来源: 云和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 彭杰拉华  发布时间: 2012-02-14 1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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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规范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透明操作、便民高效”的管理机制,根据省民政厅《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省民政厅等14个单位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县人民政府《云和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2〕116号)和《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云政发〔2008〕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今年开展的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2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补助工作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程序要求 

(一)申请条件。户籍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城乡居民,因病、因灾、因残和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持证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100—150%的困难对象。 

2012年城镇低保标准:4560元/年.人,农村低保标准2736元/年.人。家庭经济收入核算按照省民政厅《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申请审批程序(附后)。 

二、保障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办法 

(一)保障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 

(二)经审定批准的保障对象的救助金实行直补到户,全年分4次于每季度初汇到低保户(县信用联社)个人储蓄账户,低保对象到当地信用社领取。 

(三)各乡(镇)、街道务必在12月30日前将申报对象申请表、乡(镇)、街道低保申报文件、审定差额部分统计表报送县民政局(统计表一律用EXCEL表格通过公文平台、办公助手或QQ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2012年我县将开展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此项工作被确定为民政部试点县,各乡(镇)、街道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抓好低保申报工作,届时全县要建立多部门收入核对工作机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平台,对虚报、瞒报等行为,立即取消有关社会救助资格,追回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同时录入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诚信系统,县对低保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低保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申请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审核,县民政局不予审批: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有子女是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的家庭; 

3.没有特殊困难的村两委(社区)成员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等); 

4.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就业的,不自食其力的; 

5.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家庭。 

6.饲养宠物、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的家庭; 

7.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8.有购买股票和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9.自筹资金购、建或豪华装修住房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且年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11.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价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二)坚决防止下列行为: 

1.防止按每户一人作为低保对象和拼户行为。 

2.防止肆意扩大救助范围,一户参保多户享受的平均分配行为,让真正困难家庭足额领到补助金。 

3.防止低保评议中买卖人情。 

4.防止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5.防止其他影响和谐稳定行为。 

(三)进入低保救助的农村居民扣除家庭经济收入后月人均实际差额救助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救助,城镇居民扣除家庭经济收入后月人均实际差额救助低于160元的按160元救助,重度残疾人全额救助,其他情况按实际救助差额给予救助。 

(四)要掌握低保户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并及时汇报;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做好档案管理;要反复核对上报统计表的准确性,以便领导全局决策。 

(五)低保申报监督举报公告必须发放到各行政村张贴在显眼处,有条件的可以延伸到各自然村。 

(六)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除发生重(特)大灾害和特殊原因困难外一般不再予以临时困难救济。各乡(镇)政府要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给予辖区内常住居民的一项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维护促进我县社会稳定和谐有着积极的作用。各乡(镇)要严格把关,不得放宽或扩大保障范围,确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云和县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云民低[2011]12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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