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08-17539 | 主题分类: | 土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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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8-04-22 |
文号: | 云政办发〔2007〕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07—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7年度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云和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和县范围内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发布后的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及必需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净地出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建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府办、发改、经贸、国土、建设、环保、监察、财政、招管办、招投标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研究解决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需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会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出让分阶段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第七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目前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台后,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投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和竞买保证金,应提交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集体决策。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纳入土地有形市场管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据工业用地使用权分阶段出让计划,会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拟订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 编制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其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经县招管办审核确认。
(三)发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向社会发布,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请和投标或竞买人的报名。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四)竞买或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会同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竞买或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名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竞买申请人资格名单。对不符合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竞买资格的,一律作为无效用地申请,申请人不得参加相关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其竞买或投标资格,并通知其按规定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五) 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时限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
(六) 办理具体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等报批手续。用地者凭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根据审批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业用地项目的计划立项或核准、规划许可、环保等报批手续。
(七) 办理供地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用地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缴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于30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和相关契证,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分阶段具体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分阶段具体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1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上述指定的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要求,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工业用地供后复核验收制度;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督促用地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相关人员泄露标底、底价、竞买人情况及报价等涉密内容的,应承担相应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BF85.ceb